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间差异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无编辑摘要
 
第6行: 第6行:


详见公告
详见公告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条款修改
详见原文


=正文=
=正文=
第26行: 第30行:
  五、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如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就关税差价补征车辆购置税。
  五、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如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就关税差价补征车辆购置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初定期将上年度馆员名单在总局服务器FTP://CENTRE/流转税司/消费税处/车购税/驻外使领馆回国人员名单上公布,请各省、区、市税务局及时将本地区人员名单下载,作为事后检查的核对资料。
  六、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下发馆员名单作为事后核对材料。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25,167

个编辑

导航菜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