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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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1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0号  2005年2月1日  执行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2018年6月15日  条款修改

详见公告

2025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2025年第59号  2025年3月24日  条款修改

详见原文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2月1日起,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入境携带的进口自用车辆(以下简称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免征关税。现对馆员进口自用车辆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海关《专用缴款书》核定的车辆完税价格,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

  二、馆员是指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馆员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见附件)原件;

  (二)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护照复印件以及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并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五、馆员进口自用车辆如发生过户或转籍行为,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就关税差价补征车辆购置税。

  六、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外交部提供的相关信息下发馆员名单作为事后核对材料。

  七、本通知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驻____馆身份证明〔20 〕字第 号

                          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

  兹证明______先生/女士系我国在____________洲____________国家使/领馆任职并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其护照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其任职期间购买自用车辆1辆,购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购车发票号码为:____________,在国外使用时间约____年。

  (驻在国是/否为使用右舵车的国家)

  馆员本人签字:

  使领馆负责人签字:

  使领馆印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该身份证明共4联,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第二联为本人留存联,第三联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联,第四联为使领馆留存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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