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历史沿革
2017年11月30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71号 2018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方案。会议决定:湖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