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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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1月22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  2019年1月1日  施行

正文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 提取码: fwa2

  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 提取码: 3886

  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提取码: 5w5m

  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 提取码: ibjm

  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 提取码: m4h9

  7.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报关企业) 提取码: eh2a

  8.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提取码: s454

  9.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提取码: nbd7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每类标准均包括通用认证标准和根据企业经营类别不同而制定的单项认证标准,具体包括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4大类标准。

  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认证标准和与其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应经营类别的单项认证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当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基本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当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的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中如有不达标情形的,该项标准即为不达标。

  不适用:相关标准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对分支机构实施认证的,每一家分支机构相关指标的赋分参照以上规则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标准项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内部控制、贸易安全两类标准中没有单一标准项(用1、2、3表示)基本达标(-1分)超过3项的情形;

  (三)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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