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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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2年10月31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的通知  署监二〔1992〕1703号  1992年10月31日  执行

正文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落实总署署监二〔1992〕1480号文件、七部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轿车生产厂家和各关提出的意见,现将《〈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下称《操作说明》,见附件1) 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证购车单证文件的有效性。《操作说明》在操作程序中加强了复核和反馈等环节防伪措施,因此经办人员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验核手续。

  二、汽车是国家严格控制的敏感商品,要切实做好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免税汽车只能由生产厂家直接管理的销售门市部(销售门市部应隶属于生产厂家)销售。生产厂家委托的其他部门只能代理签订销售合同和售后服务业务,但须经各关核定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操作说明》对申请、备案、审批、验核、免税及后续管理等有关手续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免税车辆补税过户转让的折旧估价及维修报损等其它未尽之事项,应参照海关对外商常驻机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的管理规定及其他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生产厂家另处异地)购买汽车的,可由备案海关一并办结审批和销售发票(合同)签章等有关手续,并将对生产厂家核销结案进口料件所需存查的有关单证用关封转至监管地海关,监管地海关凭以办理进口料件的核销结案手续;备案、监管与生产厂家及厂家销售门市部同处一地的海关,还可从实际出发简化手续。

  四、简化核销结案手续。根据有关部委意见,监管地海关根据本关监管的具体情况,定期按照生产厂家实际售出的汽车数量,核定对车辆所含进口料件应予的免税总额,对再进口的料件直接办理相应额发的免税手续。不再另办售出车辆所含进口料件的退税手续。

  五、加强对注册备案的免税国产汽车的后续管理。要建好后续管理挡案,做好免税车辆的年审工作。严格按规定权限履行免税车辆过户转让和解除管理的审批手续。

  对从指定轿车厂家购买无进口料件的其它微型旅行车的后续管理,各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宽掌握。

  六、做好业务统计。由于进口的汽车散件已按一般贸易统计,因此售出的成品汽车不再单列海关统计项目。

  海关对回国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关应予以足够重视,相互配合,指定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好此项业务的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如遇重大问题,及时报署。《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须知》供留学人员使用。

  附件:

  1.《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

  2.《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

  3.《自用物品申请表(代用表)填写表样》

  4.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须知

  5.轿车生产厂家及监管地海关名单

《海关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购买国产汽车管理办法》操作说明

  一、申请免税手续。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向所在地(长期居留或工作地,下称备案地)海关提出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申请时,应由本人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签字后,连同规定须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交海关验核。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范围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其身份凭《留学人员证明》认定。“境内居留证明”指本人户口或者省级公安部门出具的长期居留证件。“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经海关签章的有效进境申报单证应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

  海关应按七部委联合通知中指定的免税国产汽车种类范围(列名的生产厂家及汽车牌名型号)办理审批和免(退)税手续。为了给回国留学人员购车提供方便,对入境或在境内购买外汇商品时免税限量未使用完者,海关应该将其出示的《留学人员证明》交还本人妥善保管;对回国人员提出的购车申请,海关因故不能当场办结手续的,应于七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已回国的留学人员,其入境申报单证有效期,按署监二〔1992〕1480号文规定认定;其留学人员身份凭国家教委、我驻外使领馆补办或中央国家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确认。

  二、审批备案手续。海关经办人员对申请购车人提交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文件与《申请表》填报内容审核无误,签发《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下称《准购单》)一式四联,以备海关对免税汽联办理车予销售、核销结案及在监管年限内的后续管理手续时使用。

  三、《申请表》与《准购单》同时使用时有效。第四联交车辆所有人收存。

  《准购单》各联作用如下:

  第一联 系海关备案联。连同经海关签注的《申请表》(第三联)及海关规定须提供的证件复印件和证明文件正本由备案地海关立档备案;

  第二联 系海关存查联。连同加盖备案地海关印章的《申请表》第一、二联由备案地海关转给负责核销出售汽车的生产厂家进口料件的监管地海关(下称监管地海关),作为海关核签汽车销售发票(合同)免(退)税联及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依据;

  第三联 系供货凭据联。作为生产厂家出售免税汽车和向海关报请免(退)税的凭据。备案地海关将《准购单》第三、四联和签注的《申请表》第四联做关封,由申请购车人交付汽车生产厂家(或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验;

  第四联 系申请人收执联。供申请购车人办理其他有关手续时使用。厂家在海关拆验关封后应将此联连同《申请表》第四联,退还申请购车人。

  四、购车及核销手续。申请购车人持装有《准购单》和《申请表》的海关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买汽车。监管地海关应根据备案地海关转来的《准购单》和《申请表》,告知生产厂家准予出售免税汽车的数量及有关情况。生产厂家验凭购车申请人转交的备案地海关关封和监管地海关的通知,按免除各类税费后的外汇价格,以现汇计价供货;应定期向监管地海关报告销售情况,凭经海关签章确认的销售发票(合同)免(退)税联并申请购车人交验的《准购单》第三联原件,报请办理核销结案手续。监管地海关应将签章的销售发票(合同)免(退)退税联复印件和签注过的《申请表》第一联退备案地海关归档。

  五、免税车辆年审、过户转让和解除管理手续。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为了减少表格,可将年审情况同时记录于车辆所有人收存的《申请表》第四联和海关归档的第三联内,即在表中第二栏以下各栏依次签注年审记录(每次年审记录需有车辆所有人和经办人签字及日期并加盖年份章)。备案地海关对已满监管年限的免税车辆应予办理解除管理手续。海关批准免税车辆过户转让和解除管理的意见,可直接填写在第三、四联的“主管海关批注”栏中,并加盖海关印章,不再另纸行文。

  六、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其免税车辆非法倒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或无故不按规定接受年审者,海关依据《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有关条款和现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回国留学人员购买免税国产汽车须知

  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的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经海关批准,可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一、上述人员办理购买国产汽车免税手续,须由本人事先确认需购买汽车的牌名型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所在地(下称备案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文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

  4.聘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进境时经海关签章的有效申报单证;

  6.备案地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海关签章的进境申报单证应具有相应的免税限量和本人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其有效期为六个月。

  二、经海关批准购车的申请人应持装有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第三、四联和《申请表》第四联的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购车申请人应主动将海关关封交付生产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验,并在办理购买手续之后,索回海关签发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妥善收存。

  三、经海关批准购买免税国产汽车的上述人员,每年第一季度应主动将其车辆报备案地海关进行年审。年审时车辆所有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注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及海关要求的其它单证文件和在海关注册备案的车辆。每次签注的年审记录应有车辆所有人和海关经办人员亲笔签字。

  四、上述人员购买的免税国产汽车,视同免税进口车辆,海关监管年限为六年。从提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过户转让。如果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过户转让,车辆所有人须事先报请备案地海关批准并补税。经海关批准过户转让的车辆,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转让手续,并由新车主补缴车辆购置附加费。已满六年的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到备案地海关办理解除海关管理手续。

  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车辆无故不按时报海关年审、未经批准私自转让或非法倒卖免税汽车者,海关按《海关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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