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小额商品如何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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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7年6月27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小额商品如何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征〔1997〕45号 浙地税征〔1997〕43号  1997年6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是否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的总是明确如下:

  1、所谓“零售小额商品”是批逐笔向消费者个人零碎售商品达不到100元的;所谓“提供零星服务”是指一次必提供服务(除工业、商业的货物销售以外的经营行为),收取款项少于100元的。

  2、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的,一定要按规定开具,不得拒开。

  3、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超过第1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必须逐笔如实开具发票,对应开未开的行为,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于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金额多少,均须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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