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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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7月31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第215号  2006年7月31日  执行

2017年9月26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017年9月26日  条款废止

第二条废止

正文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凡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我省个人转让住房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例可暂按1%执行。各省辖市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幅度适当调整核定比例,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拟1年内购房的情况说明。

  三、对个人转让往房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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