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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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6月21日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价管〔2016〕132号  2016年6月21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随着供热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涉及居民供热收费的有关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居民切身利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原则上取消采暖暂不用热收费,具体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三、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