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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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6年6月7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  2016年1月1日  执行

2016年6月7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的通知  ——  2020年12月31日  废止

正文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继续延长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政策,免税期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享受政策的城市、乡村公共车船是指:1、符合交通或城建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营范围;2、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定;3、线路经营微利或亏损。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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