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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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6年5月31日 朔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朔地税发〔2006〕57号 2005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市区范围内的按预收款的2%预征土地增值税,其它范围内的按预收款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实行“项目登记、按月预缴、最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管办法。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