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中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16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晋中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93号 2005年12月16日 执行
正文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42号)精神,做好我市稳定住房价格工作,大力推行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鼓励建设中小套户型,中低价位的普通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现将晋中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规划用地面积的比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可以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能超过20%;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
二、建设普通住房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5〕42号文件规定。
三、市、县(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定期测算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
四、各级规划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普通住房容积率及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一次性提供已批准的容积率1.0以下的住宅项目清单,新建住宅项目中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在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