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5年8月31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1995年8月31日  执行

正文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关于新旧房的界定,根据川财税〔1995〕18号文精神,暂定为“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二、《通知》第十七条所指的“存量房”,不包括未使用过的新房。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