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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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8月31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1995年8月31日 执行
正文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七条关于新旧房的界定,根据川财税〔1995〕18号文精神,暂定为“新建房建成后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为旧房”。
二、《通知》第十七条所指的“存量房”,不包括未使用过的新房。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