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的决定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7年11月22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的决定  建设部令2007年第163号  2007年11月22日  施行

2021年4月1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21年第53号  2021年4月1日  废止

正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工程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试验室是否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发布。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