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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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05年6月1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5〕375号  1988年11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财政局,南沙开发区国土分局,财政分局,市财政征管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现将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通知如下(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

  以上标准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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