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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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4年5月2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  2024年7月1日  施行

正文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1.1 基于 WLTC 型式认证的车型燃料消耗量标准

                                        单位:L/100 km

整备质量(CM,kg) 两排及以下座椅 三排或以上座椅
CM≤750 4.45 4.82
750<CM≤1415 0.0026×(CM-1415)+6.18 0.0026×(CM-1415)+6.55
1415<CM 6.18 6.55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2.1 N1 类车辆

                                        单位:L/100 km

整车整备质量(CM)kg 汽油 柴油
CM≤750 4.5 4.1
750<CM≤865 4.7 4.2
865<CM≤980 5.0 4.5
980<CM≤1090 5.2 4.7
1090<CM≤1205 5.4 5.0
1205<CM≤1320 5.8 5.2
1320<CM≤1430 6.1 5.4
1430<CM≤1540 6.4 5.7
1540<CM≤1660 6.7 5.9
1660<CM≤1770 7.1 6.2
1770<CM≤1880 7.4 6.4
1880<CM≤2000 7.8 6.7
2000<CM≤2110 8.2 7.1
2110<CM≤2280 8.6 7.4
2280<CM≤2510 9.0 7.7
2510<CM 9.5 8.1

  注:上述限值基于NEDC工况。

表2.2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大于3500kg的M2类车辆

                                        单位:L/100 km

整车整备质量(CM)kg 汽油 柴油
CM≤750 4.1 3.8
750<CM≤865 4.4 4.1
865<CM≤980 4.7 4.3
980<CM≤1090 5.0 4.5
1090<CM≤1205 5.4 4.8
1205<CM≤1320 5.7 5.0
1320<CM≤1430 6.0 5.3
1430<CM≤1540 6.3 5.5
1540<CM≤1660 6.7 5.8
1660<CM≤1770 7.0 6.0
1770<CM≤1880 7.3 6.3
1880<CM≤2000 7.7 6.5
2000<CM≤2110 8.1 6.8
2110<CM≤2280 8.5 7.1
2280<CM≤2510 8.9 7.5
2510<CM 9.3 7.8

  注:上述限值基于NEDC工况。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表3.1 货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2024年 2025年
3500<GVW≤4500 9.9a 10.1a
4500<GVW≤5500 10.5a 10.5a
5500<GVW≤7000 11.9a 11.7a
7000<GVW≤8500 14.0a 13.7a
8500<GVW≤10500 15.7a 15.4a
10500<GVW≤12500 18.2a 17.9a
12500<GVW≤16000 20.6 20.1
16000<GVW≤20000 23.2 22.7
20000<GVW≤25000 27.8 28.0
25000<GVW≤31000 32.1 32.0
31000<GVW 33.0 32.9
a对于汽油车,2024年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2,2025 年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3.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2024年基于C-WTVC工况,2025年基于CHTC-LT(GVW≤5500kg)和CHTC-HT(GVW>5500kg)工况。

表3.2 半挂牵引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CW)kg 2024年 2025年
GCW≤18000 24.0 23.1
18000<GCW≤27000 26.1 25.2
27000<GCW≤35000 27.5 26.4
35000<GCW≤40000 29.2 28.0
40000<GCW≤43000 30.4 29.6
43000<GCW≤46000 32.6 32.0
46000<GCW≤49000 34.3 34.0
49000<GCW 34.8 34.1

  注:上述限值2024年基于C-WTVC工况,2025年基于CHTC-TT工况。

表3.3 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2024年 2025年
3500<GVW≤4500 8.3a 9.2a
4500<GVW≤5500 9.0a 10.8a
5500<GVW≤7000 10.4a 12.4a
7000<GVW≤8500 11.3 13.6
8500<GVW≤10500 12.5 15.0
10500<GVW≤12500 13.8 16.9
12500<GVW≤14500 14.8 18.4
14500<GVW≤16500 15.7 19.6
16500<GVW≤18000 16.6 20.8
18000<GVW≤22000 17.4 21.9
22000<GVW≤25000 18.7 23.8
25000<GVW 19.6 24.9
a对于汽油车,2024年,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2;2025年,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3。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2024年基于C-WTVC工况,2025年基于CHTC-C工况。

表3.4 自卸汽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2024年 2025年
3500<GVW≤4500 11.1 11.4
4500<GVW≤5500 11.6 11.9
5500<GVW≤7000 12.8 13.2
7000<GVW≤8500 15.0 15.4
8500<GVW≤10500 16.7 17.1
10500<GVW≤12500 18.9 19.3
12500<GVW≤16000 21.5 21.9
16000<GVW≤20000 25.3 25.9
20000<GVW≤25000 32.1 33.3
25000<GVW≤31000 35.2 36.3
31000<GVW 35.6 36.8

  注:上述限值2024年基于C-WTVC工况,2025年基于CHTC-D工况。


表3.5 城市客车

                                           单位:L/100km

最大设计总质量(GVW)kg 2024年 2025年
3500<GVW≤4500 9.9 10.4a
4500<GVW≤5500 11.1 11.9a
5500<GVW≤7000 12.6 13.6a
7000<GVW≤8500 14.3 15.7a
8500<GVW≤10500 16.6 18.4a
10500<GVW≤12500 19.1 21.5a
12500<GVW≤14500 21.9 24.8a
14500<GVW≤16500 24.0 27.6
16500<GVW≤18000 26.6 30.9
18000<GVW≤22000 29.5 34.7
22000<GVW≤25000 33.0 39.1
25000<GVW 35.6 42.7
a对于专用校车,2025年,其限值是表中相应限值乘以1.15,求得的数值圆整(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

  注:上述限值2024年基于C-WTVC工况,2025年基于CHTC-B工况。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2.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60%;整备质量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6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

  3.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同等整备质量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比值: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25%;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30%。

  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按整车整备质量(m,kg)的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 ≤ 1000时,Y ≤ 0.0112 × m + 0.4;1000 < m ≤ 1600时,Y ≤ 0.0078 × m + 3.8;m > 1600时,Y ≤ 0.0048 × m + 8.60。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18Wh/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对按照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N1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做要求。

  四、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

  2.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4.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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