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复函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历史沿革
2014年2月27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复函 晋财税〔2014〕5号 2014年2月27日 执行
正文
晋中市财政局、地税局:
《晋中市财政局 晋中市地税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问题的请示》(市财税〔2013〕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未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市、县人民政府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单位(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市、县人民政府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单位(土地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中心)缴纳的耕地占用税,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纳的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时,对实际用地人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积极与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做好税法宣传辅导,及时传递涉税信息,严格落实“先税后证”。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