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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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8年10月10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晋财社〔2018〕144 号  2018年10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提高预决算编制水平,适应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向省级统筹过渡等新情况,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 号),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以统筹层次编制预算的原则,现就基金预决算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预算编制

  年度终了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编制基金预算。基金收入预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税务机关编制,基金支出预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

  2020 年及以后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全省情况,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级编制,其余险种基金预算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商同级税务机关对收入预算提出意见。

  二、基金预算审核

  基金预算编制完毕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市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本市和市本级基金预算,市级税务机关参与审核,并汇总上报省级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全省和省本级基金预算,省级税务机关参与审核。市级基金预算审核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省级各部门成立省级基金预算审核组,采取集中会审、一市一审方式,安排各市分批次赴审核会场现场审核,发现问题当场要求改正,需要说明事项要补充说明。审核组每日召开例会,汇总当日审核情况,形成文字记录,审核结束后通报全省。

  三、基金预算批复

  财政部门会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汇总后基金预算经上一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人大批准后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具体执行,并书面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2020 年及以后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及省人大批准后,分解下达各市,并批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税务机关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报各级人民政府及人大,其余险种基金预算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人大。

  四、基金预算调整

  基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国家及省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 10 月底前编制基金预算调整草案,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商税务机关初审汇总,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五、基金预算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执行,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六、基金决算编制

  年度终了,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编制基金决算草案,与基金预算编制保持一致,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经上一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统筹层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同级人大审批。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基金决算的编审工作,严格核对账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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