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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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3年6月25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晋财税〔2023〕4号  2023年6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抵债不动产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规定

  对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持有抵债不动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其抵债不动产对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所称确有困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持有抵债不动产。

  本通知所称抵债不动产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1号)规定执行。

  二、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于2023年9月30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校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持有该不动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四)证明不动产属于抵债不动产相关资料(如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文书或仲裁机构仲裁文书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核准后,纳税人在申报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当期享受相应困难减免;政策出台前已征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属期应纳税款或申请退还。

  三、工作要求

  各市财税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协同,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主管税务部门要强化纳税辅导,点对点精准服务,确保政策贯彻及时,直达快享。

  本通知涉及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需使用“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0008081502”和“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0010081501”减免代码。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提取码:rl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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