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征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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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22年9月5日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征管范围的通知  晋财综〔2022〕58号  2022年9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晋税函〔2018〕14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行政单位、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我省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后,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征管范围为: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税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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