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20年2月7日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财办〔2020〕8号  2020年2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市、县人民法院:

  为规范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的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工作,现将《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的罚没物资移交处置工作,确保上缴物资的保值、增值,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资产上缴省级国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晋高法〔2019〕6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法院收缴的罚没物资的移交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全省市县法院依法裁定或判决应上缴国家的无争议罚没物资和物品等。

  第四条  罚没物资属国家所有。全省市县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对罚没物资的收缴、保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置。

  第五条 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全省市县法院罚没物资的处置工作。山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县法院与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移交工作有机衔接、高效便捷。

  第七条 市县法院应当确定移交工作的内部机构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移交工作。

  第八条  罚没物资移交确认

  (一)市县法院(以下称移交单位)应当在案件审结后30日内填写并向资产管理中心报送《罚没物资移交清单》和相关资料。《罚没物资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相关资料包括案件判决书、资产权属证书、物资物品收缴凭据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对《罚没物资移交清单》和相关资料认真核对,对不能完整提供相关资料的,移交单位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罚没物资移交清单》及相关资料30日内提出分类移交意见。

  黄金类、白银类、珠宝玉器类、字画类、手表、小型电子产品类等贵重物品由移交单位交至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出具《山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单》。

  其他罚没物资在未处置之前,仍由移交单位负责保管。罚没物资为车辆的,移交单位需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完成车辆的年检工作。资产交易完成后,由移交单位查验交易凭证(成交确认书)后将罚没物资交付购买方,资产管理中心出具《山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单》。

  第九条 罚没物资的处置

  (一)处置罚没物资要严格按照国家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现被处置物资的最大收益。

  (二)资产管理中心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依法处置罚没物资。处置方式包括拍卖、销毁、移交、捐赠等。

  (三)对于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处置情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有关情况定期向省财政厅报告。对于土地、房产等重大罚没物资,应当在评估结果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处置。

  (四)对于需要拍卖的罚没物资,应当自提出分类移交意见起180日内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处置,拍卖基准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处置完成后,处置收入在5日内足额上缴省级国库。

  (五)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拍卖或暂缓拍卖的罚没物资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以外,罚没物资经拍卖未实现成交的,资产管理中心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可以调整罚没物资拍卖基准价后另行拍卖。

  第十条  罚没物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销毁:

  (一)不能作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物资;

  (二)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使用的物资;

  (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假冒伪劣物资;

  (四)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吸毒用具、赌博用具等违禁物资;

  (五)危害国家安全的物资;

  (六)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物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物资;

  (八)其他需要销毁的物资。

  对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罚没物资,由相关执法机关造册登记后组织销毁,销毁情况应当拍照、录像留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鉴定机构鉴定为文物的罚没物资、物品,由相关执法机关移交国家文物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法院应当积极配合资产管理中心出具《拍卖裁定书》、《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确保处置资产的产权注销及变更等流程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将全省市县法院罚没物资的移交确认情况和处置情况按季向省财政厅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