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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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4月26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19号  1994年4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属各进出口公司: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1994〕财预字第042号《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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