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历史沿革
1994年4月26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20号 1994年4月26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99号《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 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