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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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月19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晋税进发〔1994〕2号 1994年1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各外贸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接通知后,请立即对所辖外贸企业一九九三年底的库存出口货物(包括待运出口货物)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做到帐物相符,在此基础上填报《一九九三年库存出口货物申报表》一式三份,务必一九九四年二月底前报送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查,并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直各外贸进出口公司也务必于一九九四年二月底前报送省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查。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库存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