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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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5月3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税流发〔1994〕54号  1994年5月3日  执行

2018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年7月13日  废止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文中精神再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境外团体或个人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目“文化体育业”征税;对演出公司或经纪人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代理业”征税;对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中“租赁业”征税。

  2、对境外演出团体的雇员及临时聘请的演员、运动员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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