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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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6月18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40号  1994年6月18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做如下补充规定和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使纳税申报表能同时适用于施工企业,各地在印表时,可将申报表1栏“销售(营业)收入”修改为“销售(营业或工程结算)收入”,3栏“销售(营业)成本”修改为“销售(营业或工程结算)成本”,5栏“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修改为“销售(营业或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6栏“销售(营业)利润”修改为“销售(营业或工程结算)利润”。这样。施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1-6栏的逻辑关系为1-3-5=6。

  二、金融、房地产开发等其它行业的企业也可使用此申报表。在填写报表时,参照填表说明,按照规范的各行业企业损益表中的有关财务指标填入纳税申报表中与其性质和口径相同项目的栏次。如:金融行业,在申报表1栏填营业收入,反映金融企业经营业务各种收入的总额,3栏填营业支出,反映企业各项营业支出的总额。这样,金融企业1-6栏的逻辑关系为1-3-5=6;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收入填1栏,经营成本填3栏,销售费用填4栏,经营税金及附加填5栏,经营利润填6栏,1-6栏的逻辑关系为1-3-4-5=6.其它项目可参照工业,商品流通等行业填报规定的说明填写。

  三、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申报纳税时,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表的有关项目进行精简。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尽快根据此报表格式统一印制下发至企业,认真布置落实,并做好纳税户的纳税申报辅导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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