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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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月1日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晋税所发〔1994〕47号  1994年1月1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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