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联营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款征收、入库等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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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5月10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联营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款征收、入库等事宜的通知  晋税计发〔1994〕18号  1994年5月10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1994〕晋财预字第22号、第36号的通知精神,现就联营企业、地方金融企业缴纳所得税的税款征收、入库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收入科目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中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四个“项”级科目。增设的三个“款”级科目为:第108款“中央联营企业所得税”,第109款“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第110款“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增设的四个“项”级科目是在第91款之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下,增设第1项“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第二项“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第三项“外资银行所得税”,第四项“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

  二、税款征收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中央与省、中央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均由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省级、地市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由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

  三、票证填写

  1、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中央与省、中央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相应的“款”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收入机关”填“财政部”,“预算级次”填“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县(市、区)金库”。

  2、省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省与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就地缴入省金库。“收入机关”填“山西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省级”,“收款国库”填“县(市、区)金库。”

  3、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就地缴入地市金库。“收入机关”填地市财政机关的全称,“预算级次”填“地(市)级”,“收款国库”填“县(市、区)金库”。

  4、地方国有银行等金融企业的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银行等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其他各种地方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一律用“税收缴款书”

  以“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下相皮的“项”级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收入机关”填“财政部”,“预算级次”境“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县(市、区)金库”。

  5、“税收缴款书”的其它各栏仍按现行规定填写。

  四、会计核算为准确反映联营企业所得税、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实现、征解、提退等情况,在“待征企业所得税”、“应征企业所得税”、“上解企业所得税”、“提退款项”(仅适用于双重、入库单位)等总帐科目下按“联营经济”增设明细科目;在“入库企业所得税”总帐科目下按增设的预算收入款、项科目设置相应的明纲科目。

  有关税收会统报表、税收快报变动等事宜,省局将另行下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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