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1月20日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抓紧做好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税明电〔1994〕9号  1994年1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直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全省增值税纳税人认定工作第一阶段已基本结束。目前,尚有相当数量纳税人尚未认定,已经认定过的,也有在税法规定外层层加码,掌握标准过严,甚至有故意刁难企业的情况。所以,总体上看,一般纳税人比例偏低,小规模纳税人比例太大。为了既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从严管理,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特通知如下:

  1、各地要调整认军工作的部署,尚未认定的纳税人,必由在1月31日前认定完毕。不准出现因认定工作的延误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使用专用发票的问题。

  2、对已经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要进行一次复查,凡符合增值税条例十四条 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经过帮助达到要求的,也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复查工作也应在1月31日前结束。

  3、对个体工商业户,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经地市税务局批准,报省局备案,也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2月5日前,各地、市务将附表以明传电报上报省局征管处。

  5、各地、市、县税务局必须由局长亲自抓这项工作,组织专人检查督促,保证认定工作的按期到位。

  特此通知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