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2020年修订)》的通知
历史沿革
2020年5月27日 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2020年修订)》的通知 晋金监互金〔2020〕15号 2020年5月27日 执行
正文
各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提高设立质量和审核效率,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试行)》(晋金发〔2012〕6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2020年修订)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提高设立质量和审核效率,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审批事项及条件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事项按照本规定程序审批。
第二条 新设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公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有符合《公司法》的章程。
3.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注册资本来源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在贫困县独立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使用范围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进行核定,即,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只可使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市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可使用市级行政区划名称,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可使用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报经主管部门筹建审批前先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核准。
10.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为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
1.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4)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货币资金,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2.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3)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其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应当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
4.发起人股份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与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70%,其他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做限定。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且前两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的限制。在贫困县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要独立发起。
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三条 省外小额贷款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本指引第二条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变更条件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各类变更事项申请,原则上应距上一次行政许可批准之日起6个月以上。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业一年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好的,可申请股权变更。
(四)涉及股东、出资人、高管、经营情况、合规情况等事项的,应符合本指引中有关规定条件,提供有关材料。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终止事项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1.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小额贷款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市金融办按照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利益原则进行处理,并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4.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审批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的审批程序。
(一)筹建阶段审批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具体负责筹建和开业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交筹建申请资料。
2.各县(区、县级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后上报所在市金融办。
3.各市金融办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请材料及初、复审意见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出具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文件。
5.各市金融办按照筹建要求,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开展筹建工作。
6.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按照筹建相关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未能按期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筹备组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5日,逐级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最长可延长1个月筹建期。
(二)开业阶段审批程序
1.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应在筹建期限内未办理营业执照之前,向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2.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对各县(区、县级市)上报的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下发开业批复文件,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
3.小额贷款公司筹备组在收到开业批复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凭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4.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公开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20%(含)以上股权变更、省外小额贷款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按照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办复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20%以下股权、公司住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修改章程以及退出事宜由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办批准,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原股东同比例增资事项无需行政审批。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申请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供以下资料:
1.筹建申请书。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要审核原件)。
3.发起人基本情况资料。
(1)法人发起人(出资人)资料包括:①企业法人的决策机构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或文件(涉及财政或事业法人、社团组织等出资的,提供有关部门同意出资的文件或意见(复印件));②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每个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成立日期等);③入股(出资)金额占出资企业净资产比例及占拟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总股份的比例;④银行贷款及还款情况;⑤近两年经营情况;⑥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资料包括:①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②个人简历;③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材料。
4.公司全体股东合规经营诚信承诺书。
5.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要求:应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目标市场、拟开展业务情况(特别是小微企业、“三农”业务的情况)、经营区域内同业情况分析、内控机制、准备金提取方案、经营机制,利润分配预案、效益预测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等。
6.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工作的组织管理架构,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7.出资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指模、盖章。
8.出资人会议决议。
9.筹建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10.股东资信证明及出资能力印证材料:
法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①近两年审计报告;②人民银行信用报告;③税收完税证明;④股东最近一个月银行账户对账单;⑤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自然人股东需提交的材料:①3个月内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记录;②自然人股东资金来源说明(原件签字和按手印);③资金来源印证材料: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的,应提供其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近三年审计报告或出售股权的有关证明材料;收入主要来源涉及企业分红、奖励、薪金等收入的,提交完税凭证、代扣代缴凭证;收入主要来源于捐赠等的,需要提交公证书或律师意见书,并征求其他利益方的意见;上述收入情况及其他无法提交资金来源有效证明的,应有充分有效的印证材料。
11.中介机构提供资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公司资料是否真实;公司筹建及其各项会议决议是否程序完备、内容合法合规,对筹备工作小组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委托授权是否合法有效;企业法人、自然人发起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有无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对企业法人发起人自身及关联企业向小额贷款公司入股情况、关联企业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出资人之间的关联情况;第三方代持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及其他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比例结构;法人发起人(出资人)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需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料。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要查看原件)。
12.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原件。
13.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开业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
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及主要管理制度。章程中应明确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吸收存款、非法集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发放贷款,暴力催债及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提供一份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账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账户转账,要求资料完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市、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要查看原件)。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租房协议要有在公安部门的备案和营业场所外观照片)。
7.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1.变更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变更原因等。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3.近6个月加盖合作银行公章的经营业务明细(提供一份原件)和资金使用情况(加盖银行印章的所有账户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银行对账单或存单等复印件证明材料)。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要提供是否存在重大诉讼情况说明,要有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市金融办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纪录的情况说明)。
4.变更具体事项材料。
变更公司住所需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供验资报告、拟出资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关联情况和身份证明、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相关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变更股东需提供新股东材料。
变更其他事项的,提交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终止申请材料
1.解散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终止原因等。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出资人决定。
4.清算组出具的债务清偿证明。
5.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6.依法实施破产的,需提供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
第十三条 材料制作要求
(一)所有申报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并且各部分间有明显分隔标识。纸张为标准A4纸(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材料内容双面打印,并按先后顺序装订。
(二)申报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XX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申请材料”字样,申报材料的相关内容须用中文简体仿宋三号字体书写。
(三)申报材料除有关材料复印件及个人签名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填写外,应提供打印文件。申报材料版面干净、整洁。
(四)申报材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经提供人签字加手印,加盖公司或筹建工作小组公章。
第四章 审核要点
第十四条 设立审核要点
(一)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二)股东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或集合资金入股。个人股东材料需有印证材料证实其资金来源合法,同时重点审核近期出资人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银行流水、企业法人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内容,审核其真实性,印证材料的合理性、一致性,审核是否具备一次性足额及持续出资能力。股东出资额在银行对账单(最近一个月)的体现时间,不低于10天以上(含10天),且银行流水的打印日期为申报前30日内。
(三)可行性分析,包括公司的定位、发展战略、治理结构、工作流程等情况,特别是围绕小微企业、三农的业务模式和落实措施。
(四)各自然人股东和企业法人应分别提供相关关联关系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户籍证明、企业登记注册信息、财务报表等),并签章。
(五)股东资信情况。信用报告数据来源于金融(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到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打印,信用报告的打印日期应在申报前30日内。
自然人股东信用报告须由人民银行出具,且股东最近1年内(截止申报之日,以下相同)无信用逾期记录,最近3年(截止申报之日,以下相同)内无重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逾期记录或重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本数)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其他不良记录;企业法人股东信用报告须由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且股东最近1年内无信用逾期或不良记录,最近3年内无重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信用逾期记录或重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本数)逾期未偿还债务及其他不良记录。
特殊情况需有关单位(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并经监管部门审核认可。
(六)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应在有效期内。
第十五条 变更、终止事项审核要点
(一)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二)涉及股东、股权变更的。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若无正当理由,1年内不得申请股权变更。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拟受让及拟出资股东参照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要点进行审核。
(三)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县(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要监督其清算过程。
(四)其他有关事项参照变更、终止事项规定审核。
第十六条 省外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审核要点
(一)申请材料要件齐全,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二)获得公司所在地省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
(三)拟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所在地省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行性分析论证充分,业务发展规划周密详实。
(四)可行性报告应当载明拟设分支机构的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五)对运营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各市金融办可在本指引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1、筹建申请材料 提取码: fq45
2、开业申请材料 提取码: vtei
3、20%(含)以上股权变更申请材料 提取码: zx1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