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粮食厅关于农业税征粮结算价格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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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7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粮食厅关于农业税征粮结算价格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4〕10号  1994年11月7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粮食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粮食购销价格、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今年年初,我省农业税预算任务在去年价格的基础上每斤主粮调增0.1元,向各地分配了任务。今年6月,省政府以晋政发〔1994〕62号文件附发了《山西省粮食购销价格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规定了我省四个主要粮食品种的定购价格,以及大米、大豆、名优小米和杂粮、杂豆等,一律随行就市收购,由市场形成价格。这样,农业税粮的价格结算也相应有所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农业税征粮,粮食部门按定购价(依质论价,下同)与纳税人结算,并依此价向财税部门结算、划转农业税款。纳税人已完成农业税粮任务,而未完成农业税金额任务,又愿用粮食抵缴农业税的,粮食部门应予接收,作收购处理。用定购任务粮抵缴的按定购价结算,用定购外计划收购粮抵缴的按指导价结算,用其它杂粮抵缴的按市场收购价结算,并将税款及时划转到财税部门(征收旺季应每二天向财税部门结算付款一次)。

  二、粮食收购中仍继续执行“先征后购”原则。同一纳税人,既有农业税粮任务,又有粮食定购任务的,粮食部门要先结清农业税款,再结算定购粮价款。

  三、粮食部门接收纳税人缴纳的农业税粮和税粮任务外代扣代缴的税款部分,财税部门按0.5%付给粮食部门手续费。

  财税部门与粮食、银行等部门要大力配合,密切协调,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既要保证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又要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划转、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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