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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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2月25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6号  1995年2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的备查备案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备查、备案的解释、规定、办法、通知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应直接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二、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在文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三、地、市地方税务局每半年应就本辖区的备查、备案情况向省局提交报告和制定的法规、规章的目录。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

  四、省局征管处负责全省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此项工作,也可由征管科(股)负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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