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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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2月25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6号 1995年2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的备查备案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报送备查、备案的解释、规定、办法、通知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应直接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二、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在文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
三、地、市地方税务局每半年应就本辖区的备查、备案情况向省局提交报告和制定的法规、规章的目录。报送时间分别为本年的7月15日前和次年的1月15日前。
四、省局征管处负责全省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的此项工作,也可由征管科(股)负责。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