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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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0年6月2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函〔2010〕129号  2010年6月2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条款废止

第四条与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冲突,应予废止。

2012年1月1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年1月11日  条款废止

删除“四、建筑企业在同一地市设立的跨市(县、区)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正文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企业所属各级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同时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其上级机构出具的该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有效证明包括:

  (一)上级机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文件或证明;

  (二)上级机构向该分支机构直接拨款的证明;

  (三)该分支机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

  (四)该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员与上级机构的人事关系证明(包括上级机构的任命文件,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等);

  (五)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证明;

  (六)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建筑企业跨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和二级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以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三、上述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或项目部经督促限期补办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企业在同一地市设立的跨市(县、区)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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