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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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25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地〔1994〕9号  1994年11月25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的部分条款经与省计委共同研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西部地区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乡镇企业是指生产企业(工业性企业),并同时具备产品质量高、销路好,又有治理污染和保护资源、环境的可靠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投资项目。

  二、房地产经营开发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单位,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购买金额(投资额)为计税依据。购买商品房的单位应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转移等一切手续。

  三、为了贯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先缴税后建设的原则,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应在建设之前代缴部分税款即开发公司在年度计划下达后,先按计划投资额和适用税率预缴50%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然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凭证到计划部门领取投资许可证。开发公司代缴的税款要按年结算分批清算。

  四、文中条款除明确规定执行时间外。其它各条执行时间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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