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3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所〔1995〕44号 1995年6月30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行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将每月取得的各处所得汇总向其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应向其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工作单位的,向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帐证不全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可采用核定附征率成灾纳税额的方式征税。附征率或纳税定额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纳税人中报纳税时,应分别不同应税项目,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供支付收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向纳税人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除须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外,如纳税人不属于本单位人员,不论其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支付单位均需将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填制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传递单(见附件),于支付收入的次月7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支付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支付单位投送的传递单后,应认真审查并按下列要求进行传递:
(一)纳税人的收入同工薪所得性质时,应将传递单寄送至纳税人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或财产租赁所得性质时,应将传递单寄送至约税人工作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工作单位的,寄送至纳税人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机关在收到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传递单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在30日内寄出。
六、关于自行申报纳税人档案,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具体的内容和格式。
七、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措施,也是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安排的个人所得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集中人员力量,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将《办法》在第三季度落实到位。
鉴于目前自行申报纳税工作基础薄弱,没有成熟经验,各地在全面部署的基础上,要选择一个县(市)进行试点,以便积累经验,以点带面,促进工作的深入开展。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传递单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