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水电汽热等供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2003年11月1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水电汽热等供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3〕25号  2004年1月1日  执行

2011年9月1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9月1日  条款废止

关于电力行业部分总局有新的规定

正文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水、电、气、热等供需合同类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其销售给居民自用的部分,无论是否签定合同,都暂不征收印花税;其供需过程中签定的其他合同及合同性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供需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按照《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自行汇缴和核定征收两种征管办法。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供需金额的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该办法中购销合同类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与采购金额所核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确定。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