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审计等部门审计检查的税款征解入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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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9月5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审计等部门审计检查的税款征解入库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37号  1995年9月5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来不少地、市请示审计等部门检查出来的税款应如何征解入库的问题。省局认为,近年来审计等部门为严肃财经法纪,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这都是对税收工作极大的支持,但由审计等部门将所审计检查出的税款直接入库或收缴至其审计过渡专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按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是国家法律授权的唯一合法的税收执法机关。《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依据以上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才有权行使税收的征收管理权,其他机关、单位征收税款,不仅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也容易造成执行税法的错误。

  《审计法》的规定,与上述法律规定也是一致的。《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第三十五条又规定:“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审计机关和其他机关直接征收审计、检查出来的税款,也不符合现行财政体制,将影响各级财政的分配关系。

  为此,特重申以下两点,请遵照执行:

  一、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项税收,必须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审计机关和其他机关审计、检查出的应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各种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其他收入。均应由税务机关征解入库。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在政府支持下强化依法征收。对审计、财政、银行等各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要主动沟通情况,加强协调,讲清税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求得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将应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征解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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