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免征营业税的函
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10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免征营业税的函 晋地税营〔1994〕12号 1994年11月10日 执行
正文
忻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是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隶属于省人事厅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担负着全省干部疗养、治病、康复任务,配备有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疾疗机构。经审核,该疗养院符合营业税中的“其他医疗机构”,为此批准免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的疗养劳务营业税。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