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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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4月6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农〔1995〕11号  1995年4月6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农业税收征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证农业税收任务的完成,实现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

  (一)预算内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在“其他事业费”的“农牧业税征收费”项下进行核算。

  (二)预算外部分由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征收总额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为:

  1、耕地占用税为征收总额的5%,其中,上缴省3%,地市1%,留县级1%;

  2、农业特产税为征收总额的8%,其中上缴省2%,地市1%,留县级5%;

  3、契税为征收总额的5%,全部留县级。

  二、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征收管理费:包括征收业务所需的办公用品,如笔墨纸张、征税包、开票夹、计算器具等购置费,专用印章的刻制费用及其他与征管工作有关的必要开支;

  (二)印刷费: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罚款收据、免税凭证、纳税通知书、收据、帐簿、报表、凭证、业务手册、统计资料等所需纸张和印刷费用;

  (三)宣传教育费:包括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政策的宣传、广播、电视、幻灯的制做、购置费用及业务学习材料和培训农税征收人员所需的教材、讲义、复习资料的印刷、购置费用、训练场地的租赁等费用和专业会议费;

  (四)票证保管费:包括仓库修缮、防火、防盗、防鼠、防虫蛀设备、保管票款箱、柜、苫布的购置和补修等费用;

  (五)交通工具购置费:包括征收专用汽车、摩托车购置、修理、燃油的费用;

  (六)代征代扣手续费:包括粮食、烟草、商业、林业、外贸、供销、物资、房管等部门代扣农业税款、农业特产税和契税的劳务补助费以及协税、护税人员的费用补助等;

  (七)奖励补助费:按目标责任制和年终评比兑现的奖励补助,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和对征收人员的奖励;

  (八)其他补助:上述以外较为特殊的一次性开支,如运送公粮人畜伤亡的补助等。

  三、农业积收征收经费的使用管理

  针对农业税收的征管特点,为有利于工作促进征收,农业税收征收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省局农税征收经费在财务装备处统一开户与核算,地市、县在计会科(股)统一开设专户(原帐号不变)由计会科(股)负责会计核算。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筹集、提取、解缴由负责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职能部门办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分配、使用由各级农税处、科、股拿出意见、审定数额、通过计会部门办理拨款事宜。

  (一)征收经费的分配原则

  1、根据农业税收任务的大小和管辖乡镇、纳税单位的多少,按适当比例进行分配,按开支范围严格掌握,节约使用。

  2、按“农业税收工作总结评比办法”和“农业税收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办法”的评比验收结果,兑现奖金。

  (二)各级的农业税收征收经费、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农业税的征收与管理支出,农业税收职能处、科、股要掌握收支情况,年终按财政部要求编制决算,统一在农业税收决算表内编列。

  四、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监督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各项规定。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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