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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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3月16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晋地税流〔1995〕13号  1995年3月16日  执行

正文

运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欠款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运署地税工发〔1994〕第13号)收悉。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基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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