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太钢尖山铁矿资源税税额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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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5月9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太钢尖山铁矿资源税税额及有关规定的通知  晋地税流〔1995〕22号  1995年5月9日  执行

正文

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太钢尖山铁矿的资源税税额己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太钢尖山铁矿的资源税税额,按一等入选露天矿(重点矿山)资源税税额16.5元/吨上浮20%,以原矿19.8元/吨征收资源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的规定,经省局研究决定,太钢尖山铁矿应纳的资源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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