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4年8月8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号  1994年8月8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47号《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19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已以〔1994〕晋财预字第73号予以转发。

  二、退营业税由企业向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提出退税申请,并附原纳税凭证及复印件,经纳税地县(市)地税机构税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计会部门根据核准批件开据收入退还书,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签章 ,国库部门复核无误后,按原入库级次从地方国库中退付。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线脱险搬迁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