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5年6月2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13号  1995年6月23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文中第一条 的规定补充明确如下: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货物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凡掺兑量在30%(不含30%)以下的。仍按原省税务局晋税流发〔1994〕42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省国税局晋国税流发〔1995〕16号文中第七条规定不再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