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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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2014年5月27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5月27日  施行

2018年7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2018年7月13日  废止

正文

  为保障我省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满足纳税人的经营活动需要,现将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后有关发票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具体规格及联次由纳税人自行确定),也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的,使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二、从即日起,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取发票,并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不得提前开具。

  三、纳税人于2014年6月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红字发票,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营业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截止2014年5月31日,电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用未使用完的原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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