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三资企业使用交通运输货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自开源财税知识分享平台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欢迎您通过扫描上方的二维码提出意见与建议。感谢您对慧税研究院开源财税知识分享研究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注:本平台归集的法规文本,其版权属于该文本制定部门;所整理的财税知识内容,非法律标准文本,在官方使用时请查询有关部门发布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本。

历史沿革

1995年5月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三资企业使用交通运输货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21号  1995年5月3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据各地反映,三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一定数量的交通运输货票。鉴于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重新划分国、地两局征收管理范围的情况,经省国、地两局协商,在新的规定未出台之前,暂按下列办法供应发票:

  1、三资企业纳税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确需使用交通运输货票发票时,由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直接向所在地地税机关购领。

  2、各地国税、地税机关应互相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普通发票管理。遇到问题要积极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及时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解决。

合作伙伴

Bzsys.jpgZgswnxfwgzs.jpgWeeasy.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