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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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6月15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外发〔1995〕39号  1995年6月15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税局,平朔涉外税务分局:

  为加强涉外税收稽查工作,推动以申报、代理、稽查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涉外税务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国税外发〔1995〕13号)认真研究、执行。为保证《通知》的贯彻落实,现对涉外税收稽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原省税务局以晋税外发〔1994〕33号文转发)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检查的通知》(原省税务局以晋税外发〔1994〕32号文转发)的要求,认真做好对各涉外税种的稽查工作,完成我局下达的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检查指标。

  二、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原省税务局以晋税外发〔1993〕30号文转发)的要求,结合“两个面向”的工作方针,大力强化征收管理。首先,要通过税务稽查彻底摸清税源底数,各地要于6月底前将本年度涉外税收入预计数上报省局涉外税处。其次,要加大执法力度,该加收滞纳金的一定要依法加收,该处罚的一定要依法处罚,当前尤其要注意做好加收滞纳金的工作。第三,要重点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特别是对采用非法手段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案件的检查。

  三、要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和《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原省税务局以晋税外发〔1992〕50号文转发)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原省税务局以晋税外发〔1993〕第30号文转发)的要求,切实开展反避税工作。涉外税收业务较多的单位要主动出击,带头开展这项工作,今年太原市国税局、大同市国税局要分别对两户企业和一户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将调整情况于1995年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涉外税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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