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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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1月20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5号  1995年1月20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37号《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一九九五年起,凡是查获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各地市向省局报告时间以案发后5日内,先报告基本案情(报告主要内容按附件规定要求执行),调(侦)查处理完毕再报结案报告。对大案、要案要随时上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

  二、凡以前没有报的案件,务必于2月底前补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要求及时报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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