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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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19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21号 1994年11月19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