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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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8月31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晋国税流发〔1994〕4号  1994年8月31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从9月15日开始,主要检查七月一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每月检查的户数不得低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户数的25%,检查的内容、范围、要点以国税发〔1994〕173号文的规定为主。

  二、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重点要检查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国有企业、公司、集体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的专用发票的购领、使用、结存等情况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等。

  三、对从1994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造币总公司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后,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目前已结案、处理的,要全部进行一次复核、检查,发现虚报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目前正在处理和今后发生的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案件,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晋税征发〔1994〕3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进行认真的检查、审核,防止一些用票单位和不法分子利用已经虚报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偷骗国家税款。对查出的虚报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停供专用发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这项工作,各地要写出专项报告上报省局。

  四、对省局晋税征发〔1994〕9号文“关于委托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代征税款的通知”及晋税政发〔1994〕21号文“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调查,发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五、在对专用发票使用单位进行稽核检查的同时,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要对内部专用发票的购领、发放、库存等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六、对在专用发票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典型案例要随时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从九月份开始,要在次月8日前准时上报省局,年底检查结束,要写出总结上报省局,对检查中行动快、措施得力、方法好,收效大并按时上报材料的地市,省局将进行表彰。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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