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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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5年6月13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1号  1995年6月13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8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一类案件在案发后3日内,由案发地县、市(区)国税局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地、市国税局,同时抄报省局。为不影响查案工作进展,此类案件地、市国税局首先组织查处,省局将根据情况进行协查或直接检查。

  二、二类案件在案发后3日内,由案发地县、市(区)国税局报告地、市国税局。地、市国税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先将基本情况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上报省局。对此类案件省局直接予以协调督查。

  各地在上述案件时,应一案一报,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将《案件多处情况专题报告书》上报省局,并附案件查处的详细材料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各地都要建立健全案件通报制度,对各类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合理化建议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定期向全省通报,以指导和协调各地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

  四、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发生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各地要按月汇总并以报告形式上报省局。

  五、《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按附表式样,由各地自行印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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