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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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1994年11月21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4〕15号  1994年11月21日  执行

正文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7号“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今年1—9月稽查机构和工作情况,请各地、市按附表要求,于11月30日前电传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二、各地税务机关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税务稽查和工作报告工作,对各项工作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上报;省局将对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评比。

  三、各地、市要按照规定填报《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统计表。表二、表三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本年度,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表一应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

  四、在报送统计表的同时,各地、市要按要求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总结。每半年至少要向省局报送二个案例。报送案例时要按工作报告制度第七条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报送。

  对工作报告制度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要求报送的案件、案例及稽查工作建议,各地要随时上报。

  五、《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统计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现在需要报送的,请各地、市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格式自行打印使用。

  请各地、市严格按照本通知及工作报告制度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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